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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規「給不顧家男人警告」


 更新日期:2010/10/16 03:10 洪祥和/花蓮報導


中國時報【洪祥和/花蓮報導】


 


 


花蓮地院出現「免除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」的判例,顛覆傳統思維,引發討論。花蓮地院家事法庭庭長陳淑媛表示,法官陳雅敏引用今年剛修訂的《民法》親屬篇一一一八條之一規定,父母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,必須先善盡養育之責。


 


 


針對扶養的權利義務,花蓮地院民事庭長湯文章表示,《刑法》二九四條之一與《民法》一一一八條之一在今年一月與五月先後增訂完成,目的是要給「不顧家的男人警告」。


 


 


湯文章說,過去他也審理過類似案例,父親年少輕狂,拿著大把銀子花天酒地,為了酒家女,就拋棄妻兒。離家二、三十年後,散盡家產,錢被騙光,病痛纏身,風塵女一走了之,此時,才回過頭來,要找元配與兒女,要他們盡扶養義務。


 


 


法律未修訂之前,妻兒即使滿懷怨恨,也要咬牙負扶養義務,甚至有兒女當庭怒嗆,「法官乾脆判我死刑算了!寧可死,也不想付一毛錢養不負責任的父親。」


 


 


湯文章表示,《刑法》與《民法》今年修訂扶養權利義務相關,很少人有意見,所以,很快通過,上述情況,是重要原因,且案例不少。


 


 


法扶會花蓮分會律師蔡雲卿表示,武雄雖然沒盡到照顧子女的扶養義務,在法律上還是可以跟子女主張扶養費請求權,但子女如果覺得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法律義務,例如:父母對子女有家暴、性侵等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、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,成年子女都可主張減輕義務,情節嚴重時,則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。


 


 


 


 


免扶養陌生父 煎熬女:鬆口氣


 更新日期:2010/10/16 03:10 陳惠芳/花蓮報導


中國時報【陳惠芳/花蓮報導】


 


 


「我真的是鬆了一口氣!」三十四歲的陳女得知花蓮地方法院判決她可免除扶養父親之義務,總算放下心中巨石。數月來她的內心飽受煎熬,外人很難理解,但對父母離異自小就失去父愛的她而言,這次訴訟程序重新掀開她潛藏內心的傷痛,官司落幕終於可以還給她平靜的生活。


 


 


陳女幽幽地說,「就算現在爸爸站在我面前,我也不認得啊!」因為父母於民國七十二年間離婚,當時她才六歲,小小年紀先是跟著姑姑,國小畢業後就隨母親從屏東搬到花蓮,一直靠著打零工過生活。而父親除了離婚初期曾在過年時來看她一下,以及國小三年級時見過面之外,從此就消失了,從來也不曾再主動找過她,讓她幾乎已忘了有爸爸的存在。


 


 


所以,數月前突然被告知父親向法院提出「請求子女扶養費」訴訟時,還真是嚇了一大跳。


 


 


陳女說,自己已有家庭和孩子,先生工作並不穩定,家裡收入只能勉強餬口。二十幾年未見的父親出面突然要求每月給扶養費,讓她覺得很離譜。後來從律師處得知父親其實是因為貧病交迫,向屏東縣當地申請社會救助,卻卡在名下有她這名成年女兒而被打回票,社工人員因此建議父親透過法定訴訟程序提出「請求子女扶養費」訴訟設法解套。


 


 


陳女強調,因為有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律師的保證,說明這只是必要的手續過程,她才同意配合,並在法庭陳述實況,如今獲得判決「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」,她鬆了一口氣。


 


 


面對父母離異造成她自小就失去父愛,甚至提早失學打工,陳女表情平靜沒有太多怨言,只想讓父親請求扶養的人生插曲盡快落幕。反倒是陳女的婆婆心疼媳婦,覺得媳婦從小就過的很苦,真的是受委屈了。


 


 


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則指出,此案法院做出的判決,對父女雙方而言其實是皆大歡喜。陳父了解自己從未盡責,根本無權請求女兒扶養,他的本意也只是希望法院判決免除女兒對他的扶養義務後,讓貧病交迫且已無工作能力的他可以如願申請到政府的社會救助。如今判決確定,他從此不會再去打擾女兒了。


 


 


昨天得知判決,父女都打電話向法扶會承辦律師道謝,法院的判決能讓雙方都滿意,也算是特例。


 


 


 


 


父母虐待、不撫養兒女 扶養落空


 更新日期:2010/10/16 03:10 陳志賢/台北報導


中國時報【陳志賢/台北報導】


 


 


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,已由過去的「絕對義務」,改為「相對義務」。傳統觀念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,子女須負起扶養義務。但自今年 一月廿九日 之後,因民法親屬篇增訂子女免扶養義務,未來遭父母虐待、重大侮辱、性侵害或受到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子女,都可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

 


 


今年 一月廿七日 總統公布民法親屬篇增修條文前,外界就一直反映有些父母等直系血親從小虐待、家暴甚至性侵子女,不但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,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。受虐子女長大成人後還需擔負扶養施暴者的義務,甚至施暴父母到老還反過頭控訴子女遺棄,造成子女二度傷害,極不合理。


 


 


法務部在輿論反映下,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研商,決定在民法親屬篇增訂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規定,將父母對子女曾經有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行為,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,子女可以向法院訴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,法院可依據個案的事實狀況,彈性調整降低扶養程度,若情節重大,也可以免除扶養義務。


 


 


為免為德不卒,配合民法前述修正,法務部另在刑法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增列「遺棄罪排除」條款,避免子女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吃上遺棄罪官司。


 


 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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